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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会
促进会章程
大庆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庆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
本会简称大庆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Daqing ProvinceYouxiuculturepromotionagency,缩写为 DPYC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大庆市企业、政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普通群众自愿结成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传播和实践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大庆市民政局 ,行业管理部门是 大庆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大庆市
 
第二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
第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共同构成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设置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术研究、学术探索和学术交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开展儒、释、道三家文化思想传播和祭拜孔子活动,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二)开展一切有利于时代发展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爱老助老素食服务、孔子学堂、书画艺术、孝行天下文化传播及公益活动
(三)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用科学的观点和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写系列读物;协助会员单位及相关机通过本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搭建互动沟通平台,为广大会员和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四)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提高形象、素质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授权,承担有关社会任务。
(五)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团体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连续三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热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事业发展;
(七)有较深厚的儒、释、道思想基础和研究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个人身份证  
2. 个人简介     
3. 个人承诺书     
(四)由 理事会 讨论通过;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推介及提供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
(五)向本会咨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本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名誉会长的设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五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六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七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十二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四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公益事业。
三十五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六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八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参加重要活动。
第三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积极参加各种重要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十 本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四十一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十二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三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修改为: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四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四十五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六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七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八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九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一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二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三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四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五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六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七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八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九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一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六十二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六十四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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